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41.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4-125
答:
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宣
布该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相对人暴力威胁下颁发的许可证、执照或所作出的批准行为等均是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例如,行政机关强令有关当事人实施某种将导致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命令就是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抵制而不予执行。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某行政命令的内容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超越了当时条件下的任何可能性,从而属无效行政行为。
42.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7-176-177
答: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它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
(3)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虽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
(4)处罚救济原则(或称权益保障原则)
该原则又称法律救济原则或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人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
(6)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43.简述行政赔偿的方式。14 -325-326
答:
行政赔偿的方式有:
(1)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损害人的损失。无论是对财产损失,还是对精神损害、人身损害,都可以用金钱赔偿。支付赔偿金应为本国货币。
(2)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使相对人受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
(4)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行政赔偿的其他方式
除上述三种赔偿方式外,国家赔偿法还明确规定了其他的赔偿方式,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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