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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自考真题试卷及答案五【2014年10月】

时间:2020-11-05 09:47:59 作者:储老师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效力。

【答案】(1)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 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在亲子间的权利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

②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具体而言,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有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间,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上述近亲属间的扶养、赡养 以及继承适用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2)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收养的解销效力所消除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因此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

②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方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

【考点】收养制度——收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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