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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真题试卷及答案五【2010年1月】

时间:2020-12-28 14:51:52 作者:储老师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9.2005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遭到化肥厂的拒绝。

理由是化肥厂并未故意将污水排入甲的农田,而是由甲主动引污水灌溉所为,故化肥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1)化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11-193

答:

(1)化肥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损害是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就是说,损害的发生原因是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致害人则可以免除民事责任。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此时,化肥厂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甲提起诉讼,可以谁为被告?由谁来举证?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何时?11-198 11-201

答:

(1)可以以化肥厂为被告。

(2)应由化肥厂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2001)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8年8月。《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40.某甲家住二楼,楼下为一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某甲长期无法开窗户通风,某甲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器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予以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没有超过排放标准。经甲要求,环保部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但是因餐厅坚持认为自己排放未超过标准不应赔偿而未果。后环保部门作出决定,要求餐厅赔偿甲2000元经济损失,餐厅不服,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

(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13-229

答:

(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不正确。

(2)在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方面,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

(2)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11-189

答:

法院会受理此案。此案属于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之诉。即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保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而要求法院进行审查的诉讼。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环境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机关违法要求衍政相对人履行环保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未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应由相对人履行的义务,而环保部门要求其履行;

(3)环境行政机关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行为。故此案属于餐馆对环保部门的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所提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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