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报名入口 报名入口 免考规定 免考规定 专业查询 专业查询 考区电话 考区电话 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
man咨询电话:15755063059
微信群微信群| 公众号公众号| 在线客服
福建自考系统: 2025年4月福建自考报名系统 福建自考成绩查询系统 4月福建自考准考证打印系统 福建自考培训报名入口
地区自考: 福州 莆田 厦门 漳州 泉州 三明 南平 龙岩 宁德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

福建自考网>历年真题 >

《民法学》自考真题试卷二【2014年10月】

时间:2021-03-26 10:55:08 作者:储老师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纸”

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丙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丙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丙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E.丙不得向丁、戊请求偿还

22.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形式的遗嘱中须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方可有效的有

A.公证遗嘱 B.自书遗嘱

C.代书遗嘱 D.录音遗嘱

E.口头遗嘱

23.依我国侵权法规定,下列情形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A.产品侵权责任 B.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C.校园事故责任 D.机动车致行人损害责任

E.高度危险责任

24.下列对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有

A.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某种利益的表现形式

B.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而民事权利可依照民事主体的意思决定

C.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放弃和转让,而民事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

D.民事权利能力也包括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与民事义务相对应,但不包括民事义务

E.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

25.亲权的内容包括

A.抚养教育权 B.人身保护权

C.财产管理权 D.姓名设定权

E.法定代理权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判断下列各题,在答题纸相应位置正确的涂“A",错误的涂“B"。

26.光,作为一种自然力,不可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27.甲有儿子乙和女儿丙。乙2010年死亡,留有儿子丁和戊。2011年甲死亡,留有遗产300万元,无其他继承人。甲的遗产应由丙、丁、戊各继承100万元。

28.无行为能力人被他人教唆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29.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30.甲有房屋一间空置多时,无意将其出租收取租金,乙趁甲疏忽,住进该房屋,构成不当得利。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福建自考考试日历

日历

距2024年10月福建自考考试

还有

自考报名时间:2月19日-3月1日

自考报名入口 准考证打印入口
微信公众号考生交流群
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获取“报考咨询”及“免费资料”助力学习

交流群

扫码进入考生交流群获取“报考咨询”及“免费资料”助力学习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扫描二维码
扫描
二维码
反馈建议
反馈
建议
回到顶部
回到
顶部
APP下载
微信客服
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