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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自考《公司法》复习讲义: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2)

时间:2021-04-01 10:26:43 作者:储老师

三、重点难点分析

1.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1)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在这一时期的公司立法中,影响力最在的当属英国。“南海泡沫”事件更是成为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的重要分水岭。在这种背景下,英国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

(2)近代英国公司法。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的颁行。

2. 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

(1)法国

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确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1973年,德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变多年奉年的法定资本制,继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

3. 我国公司法发展史

1904年1月21日,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计131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只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计6章251条。《公司条例》对公司的法人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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