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定义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立人。
确认发起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
(二)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资格的规定一般包括:
(1)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
(2)发起人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
(3)法律的特殊要求;
(4)发起人人数的要求。
(三)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发起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取得报酬;
(2)获得特别利益;
(3)可以依法出资;
(4)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股款连带认缴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和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1)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对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者虽已认足但未缴股款的,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
(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①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
②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有效设立公司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当对所设立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我国关于发起人的资格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由于发起人需要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和发起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自然人充当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充当发起人必须依法成立且不受法律限制。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便于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能够具体办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种手续,也便于有关部门对发起人进行管理,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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