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内容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权
(1)利润分配请求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资格和地位,享有请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权利。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一旦投资于公司,不得抽逃出资,但股东可以通过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方式及时变现投资,实现其财产权益,同时转移投资风险。
(3)优选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资格和地位,在公司增加资本时,有权优先于其他人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
(4)异议股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发端于美国,并为我国《公司法》所借鉴。所谓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5)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对公司在支付了应付的各种费用、清偿了公司的全部债务后剩余财产请求予以分配的权利。
2.经营管理权
(1)表决权
依照《公司法》第43条、第10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股—权”原则行使表决权。
(2)知情权
赋予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以知情权,对于保障股东权益、制衡公司管理机关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3)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
依我国《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集与主持权。
(4)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
我国《公司法》在第41条、第102条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即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工者不履行召集股不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提案权与质询权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司法解散请求权
我国规定的比例为10%,即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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