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积极条件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积极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从外国公司立法来看,担任这些职务的积极条件主要包括:
1.持股条件;
2.国际条件;
3.身份条件;
4.年龄条件。
(二)消极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对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型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仙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至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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