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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自考《公司法》复习讲义:第七章 公司债(1)

时间:2021-05-06 15:30:10 作者:储老师

第七章 公司债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公司债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债的种类,掌握各种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多以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9、1简答】、【08、10名词解释、论述】、【08、1简答】、【07、1单选、判断】。

串讲内容:

法条导读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砬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答名、盖章。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生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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