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公司债券的消极要件
公司债的发行,必将涉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及安全,为控制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证券法》在规定了发行公司债所应具备的积极要件的同时,还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消极极要件作了规定。依《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示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综上所述,只有完全具备所有的法定积极要件,同时又元任何法定消极要件的公司,才真正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此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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