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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自考《公司法》复习讲义: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1)

时间:2021-05-21 15:34:14 作者:储老师

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熟悉公司破产的基本制度,理解破产界限、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破产债务的基本概念、认定标准,掌握公司破产的相关程序,尤其是重整、和解及清算程序。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多以选择、判断、简答、名词解释、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9、1单选、多选、简答、案例】、【08、10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08、1单选、多选】、【07、10单选】、【07、1单选、判断、简答】。

串讲内容:

一、公司破产概述(重点)

(一)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所谓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其法律特征在于:

1.公司不能到期债务;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3.使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4.司法介入性。

(二)破产法与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得以通过。新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当然也就适用于公司的破产。

(三)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破产法的全部规范并对执行破产法具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的一般准则。它主要包括:

1.国家干预原则

破产活动要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进行。必要时,行政主管、监察、审计、检察等部门也要参与,以保证破产活动和程序的顺利进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破产责任。

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债务人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包括一系列实体性权利,也包括一系列程序性权利,以确保债权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各自权益的实现。

3.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原则

破产程序的功能就在于将所有可能受到破产影响和利益完整地予以考虑,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能够慢慢地或者更容易会承受企业倒闭的后果,或者如果可能的话,形成一个挽救甚至支持企业复苏的计划。

4.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职工作为公司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在公司破产时,对期利益进行保护极为必要。这一理念在我国破产法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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