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的范围应包以下7项: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债务人保证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去的求偿权。
4.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6.票据追索权;
7.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查、确认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申报结束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须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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