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破产终结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121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
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六)追加分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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