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师的基本权利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
2.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 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和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等。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 教师资格条件
(1) 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重要条件);
(2) 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基本条件);
(3) 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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