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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及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0-04-23 16:29:17 作者:储老师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的行为和管理,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厦大学[2017]79号)和《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厦大学[2017]78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接受继续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条  学生的违纪及考试违规处理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三条  学生违纪认定参照《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四条  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参照《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及网络教育各学习中心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调查并核对事实,提交当事人与证人的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填写《厦门大学学生违纪事实调查表》,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院学生工作部。

第六条  学院之外的单位发现学院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学院学生工作部应主动联系相关单位,调查事实情况,收集证据材料。学校职能部门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被认定为考试违规,除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之外,所涉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第八条  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学生用于考试违规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在《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违规情况报告单》上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违规事实,并向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学生填写《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过程自述表》。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将《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违规情况报告单》《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过程自述表》及违规证据等材料送交学院学生工作部。

第十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收到学生违纪、考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后,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和证据,于十个工作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院学生工作组研究处理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违纪、考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学生,如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且认错态度较好,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处理。违纪、考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学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上报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所受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陈述或申辩。

第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理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决定书由学生所属网络教育学习中心或培训部门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网络教育学习中心或培训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应请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处理决定书留置学生所属网络教育学习中心或培训部门,即视为送达。

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可以通过学院网站、媒体等途径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在学院范围内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按照《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学生的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2018年修订)执行。学生对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其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学生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其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及《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实施附则》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8年9月

 

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及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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