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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自考真题试卷及答案五【2012年10月】

时间:2020-11-30 14:43:14 作者:储老师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A石化公司向甲商业银行申请一笔700万元贷款,A石化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一台价值400万元的进口仪器设定了贷款抵押,同时由B经贸公司作贷款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B经贸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贷款期满,A石化公司未能归还贷款。甲银行要求经济实力雄厚的B经贸公司归还700万元贷款,但B经贸公司拒绝。

问:

(1)本案中的贷款担保有哪些形式? 7-176

(2)B经贸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 7-178

(3)甲商业银行的700万元贷款应当向谁追偿? 7-181

(1)答:

本案中的贷款担保既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担保,进口仪器设定的抵押是物的担保,B经贸公司作为保证人是人的担保。

(2)答:

B经贸公司的拒绝有法律依据。本案保证合同约定B经贸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答:

甲商业银行的这笔贷款既有400万元的进口仪器作担保,又有B经贸公司作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经贸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3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甲商业银行可以要求B经贸公司代为归还300万元贷款;另外400万元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即银行可以通过与A石化公司协商,将用于抵押的进口仪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以其所得价款受偿。
 

38.2008年9月中旬,甲公司联合其两家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共同购买上市公司乙公司的股票。2008年9月28日,A、B两公司共持有乙公司股份合计占其已发行股份的7%,并于2008年9月30日,将其分别持有的120万股乙公司股票卖给了甲公司,使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已发行股份达10%。接着,甲公司在未履行任何公告义务的情况下,又先后两次增持乙公司股票,至10月6日,甲公司已持有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成为乙公司第一大股东。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董事会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在10月20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二是查阅公司账目。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两点要求一概予以拒绝。

问:

(1)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它包括哪几种方式? 13-321

(2)本案中甲公司的收购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13-323

(3)乙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13-325

(1)答: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从而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它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

(2)答:

甲公司的收购行为无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证券法》还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的投资者,在上述报告及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此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再次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3)答:

乙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要求合法。因为甲公司是在没有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情况下,非法获得乙公司的股份的,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的控制权是非法的,乙公司可以拒绝甲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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