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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真题试卷及答案五【2011年1月】

时间:2020-12-28 14:51:17 作者:储老师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9.杨某系B村村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了合法的用地手续,在村里建起了采砂场。但该块土地上的沙子很快就被采掘枯竭,杨某为了能够继续经营采砂场,便与村委会协商,希望能将本村的14亩耕地由采砂场使用,村委会成员经过商议后同意了他的要求。随后,村里与杨某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由杨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8000元。杨某同时还与本村村民谢某和赵某达成协议,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将该二人承包的耕地4亩用于挖砂。杨某经营数月后被村民举报,市土地管理局对杨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杨某处以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杨某赔偿谢某和赵某因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

问:

(1)杨某分别与村委会、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请说明理由。20-327 20-325

答:

(1)杨某先后与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不符合法律的。

(2)乡(镇)村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力建设用地的,也要履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审批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市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中是否存在遗漏问题?若有,请指出。20-329

答:

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遗漏。

(1)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年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县土地管理局应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处以每亩年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根据占用耕地的面积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不符合规定。

(2)责令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的决定有误,张某非法占用的村民的耕地的行为中,村民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40.蒋某承包了湖面用来养殖甲鱼。某化工厂位于距湖泊2800米处,有一定数量的废水沿河道排入湖中。2008年春,蒋某花费8万元向湖中投放了幼甲鱼5万只,并雇佣帮工进行悉心照料。当年10月6日上午,工作人员发现湖面上漂浮了很多死甲鱼,经打捞共有l万余只。蒋某当即将此事告知某化工厂,并要求赔偿损失。化工厂认为其排放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甲鱼死亡的原因是某化工厂排污所致,但化工厂排污确实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蒋某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某化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11-191

答:

(1) 化工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在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特殊性,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更加强调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案中,虽然排放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但其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故不考虑排污人的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无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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